基本信息

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章程
发表时间:2025-11-06
作者: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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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独立法人地位,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有限责任公司

学校简称: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

英文校名:Meiga Polytechnic Institute of Hubei

第二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临空经济区教育科技园纵六路,邮政编码:432017,官方网址:https://www.hbxgmgpi.edu.cn。

第三条 学校性质: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专科教育。

第五条 办学形式:三年制高职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六条 校训:“知行合一、敬业乐群”。

第七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八条 学校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民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高等学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办学宗旨: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集精湛技术技能和中华文化修养于一身、具有国际从业能力、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6200人。

第十二条 专业设置:学校面向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财经商贸、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大健康等产业与事业建设专业,形成专业群,培养面向社会、面向先进生产和现代服务业岗位需要的技术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三条 学校投资与举办者:武汉乐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学校投资与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履行出资义务;

(二)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三)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校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九人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董事届满可连选连任。换届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在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学校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作出决定;审核批准学校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听取校长年度述职报告,评估、督导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重大事宜与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

(六)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办学资金充足、并能正常运转;有条件时建立学校发展基金会;

(七)审批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奖励标准;

(八)对学校发展及社会美誉有杰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十)决定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召集董事会会议;

(二)部署实施董事会决议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议案享有表决权;

(二)就学校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筹集举办者以外的社会力量支持办学的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集中研究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宜。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董事长有权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需参会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议事实行一人一票制。当赞成票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时,决议方可通过。但对于:(一)变更举办者;(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四)制定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召开董事会议需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发至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学校专业设置及专业建设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学校教师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重大问题;审定学校机构设置及各类人员编制计划;

(三)审定学生年度招生计划;

(四)审定校园建设计划、重大基建项目和修缮项目;

(五)研究解决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引荐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推荐海外知名合作院校;

(七)研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事项;

(八)聘任、解聘校长;

(九)修改学校章程;

(十)审核预算、决算情况;

(十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执行签到制度、会议记录存档制度、会议决议纪要制度。重大决议还需出席会议人员在书面决议文本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董事会决议通过事项,全体董事必须依法依规无条件服从,并积极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议议题由秘书事先向各位董事征集,经董事长确认后上会讨论。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

(一)学校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长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应当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三)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心健康;

(五)能够在校正常履行职责;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三十三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行政委员会会议制度,校行政委员会由校长和全体副校长、总会计师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会议由校长主持。有关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经校行政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拟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应经校行政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

第三十五条 校长应向董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学校工作。校长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系(部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代表、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学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成立党组织,负责领导学校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支书记及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保障作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总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孝感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党总支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三条 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总支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总支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总支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总支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总支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六条 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七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总支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务工作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统战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群团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是为了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员工的利益,最大化做好教育教学和相关配套和管理工作,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教职工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人群,教职工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为主要责任义务。

五十一 工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强化教职工对学校的凝聚力和团结力;

(二)参与起草或者讨论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自行管理和使用好会员会费;

(三)组织学校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十二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五十三 工会有权对侵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教职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十四 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五十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三)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十六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五十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校行政委员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两周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本着立德树人,以生为本原则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国家关于高等职业学校人员配置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费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个人切身利益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表率,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教师主动组织学生学习训练,及时答疑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辅导学生解决困难,鼓励学生积极人生;

(五)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权益的救济机制。通过校内相关部门受理教师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仲裁、诉讼可能发生的事件。

第七十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十一条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教职工有申诉的权利,可以随时向学校工会、纪检监察处投诉或申诉,也可以在校长接待日反映

第八章  学生

第七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以及其他形式来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自立自强、明礼修身的良好品德,孝顺父母、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爱护自然、热心公益、诚实守信、敬业乐群的良好品性。

第七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习证明书;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国家,以校为荣,健全品格,提高素养,刻苦学习,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健全困难学生的救济机制,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奖励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八十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校行政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在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诉的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其章程实施。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生联合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章  教学管理

第八十六条 以培养有集精湛技术技能和中华文化修养于一身、具有国际从业能力、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任务,紧密结合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才需要,开展教学、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技能积累,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十七条 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相适应的教学机构,作为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八十八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优先配置教学资源,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

第八十九条 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通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环节与渠道,确保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九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选择和开发教材及教学资源,按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九十一条 学校教学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行业企业员工培训。学校积极推行学分制,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国家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需同时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或由学校配合相关行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九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成立教学委员会、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第九十三条 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开拓师生国际视野,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为企业输送国际化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十四条 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支配划拨的经费,管理本系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校长授权,聘任本系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系部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

流;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九十五条 学校配备与系部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教学与实训设施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及专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设置专业与学科、自主调整专业结构。

第九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由有关专业、行业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九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与调整、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规划,跨系部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及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院级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划、学术道德规划等;

(五)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项目申报、教学科研预决算、资金分配使用、海外教育合作交流等重大项目等提出咨询意见,供学校决策前参考。

第九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参会时才能召开;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与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结果通报学校行政委员会会议;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实施保密工作的具体事项、议事结决议的整理归档,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决议视情况对社会进行公示,但以下决议不予以公示:1)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3)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4)未正式公布的校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定。

第一百条 学校成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

第一百零一条 教学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系(部)分管教学的主任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同时,成立系(部)级教学委员会,在院级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训室(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对举办人出资、获捐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有项目、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审批、公示后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其后若有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二)按规定提取学校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中发展基金按弥补亏损后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提取,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一百零九条 出资人有权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依规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收益。

在确定出资人收益比例前,应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由学校的董事会做出出资人取得收益比例的决定。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十一章  学校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终止前,应该进行清算。学校举办者或学校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进行清算时,对其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并依法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并依法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审批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施行

 

 

 

 

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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